《关于发布<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2年第21号)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484号)和相关标准规范等具体规定,为准确评价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运行状况,部监控中心平台拟对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统计算法进行更新,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已经实施设备标记的行业,在按照现行技术规定自动识别无效数据的基础上以排污单位自主标记作为数据有效性的审核确认,标记后数据符合《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中规定的,不纳入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时长和数据有效传输率统计;暂未实施标记的行业或排污单位未进行标记的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时段,按照现行技术规定,由自动监控系统企业服务端自动识别判定。数据有效传输率新算法统计公测版近期将在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端和企业服务端分别上线试运行,请及时关注。
具体试行算法请点击链接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