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晋江首件“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入刑案。
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联网,是《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的一项重点环境管理制度,是加强生态环境监管、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依照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并不需要有超标排放的结果,而是只要重点排污单位有上述逃避监管的行为同时又排放上述污染物即可。
本案被告单位系经营十余年的重点排污单位,厂长李某明知不能擅自移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仍然在未通知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人员到场,且未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指使该公司人员将自动检测设备采样管移出监测水面,并在该采样管套管底部加装PVC水管,意图在污水浓度较高时往PVC水管注水进行稀释,干扰监测数据。其自以为采样口监控设施未运行,可以偷天换日蒙混过关,殊不知采样管移动导致的数据异常信息已被后台获取,且监控设施已经联网运行,执法人员通过调用监控视频第一时间锁定了违法行动的证据,并通过现场勘查发现了存在异常的加装水管。
总之,重点排污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环保信用、确保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全面加强环境责任风险防控,才能在法律的框架内行稳致远,从而促进企业高质量赶超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