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电厂,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的仪器量程应设置多少?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仪器量程的选择应不影响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首先,量程作为影响自动监控设备测量的重要参数,需要变更的,须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变更备案信息,不得擅自改动。其次,量程选择应考虑执行排放标准、实际工况等情况,不应出现量程上限过低导致正常测量数据“触顶”的情况。第三,变更分析仪器量程后需同步变更数采仪、工控机等量程设置,保证传输数据的一致性。
校正用对应的标气瓶浓度应该如何选择?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对于校正用标气的选择,请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附录A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主要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方法”有关要求执行。
请问零点有自动校准功能,量程无自动校准功能,气态污染物CEMS的定期校准周期应该是7天还是14天?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依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11.2定期校准规定(c)项与(d)项执行“无自动校准功能的直接测量法气态污染物CEMS每15d至少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量程,无自动标准功能的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每7d至少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我们之前交环保税时填报的浓度值是第三方监测的数据,现在在线监测马上就验收了,按照规定在线监测验收后与环保局联网了,再申报环保税时就要使用在线监测的浓度数据,我们之前没有接触过。请问,这个浓度值的数据是由环保部门提供的还是我们自行计算的?因为,监测数据是实时采集,我们申报时只是填报一个加权平均数。如果是让我们自行计算的话,能不能告诉我们一个计算的方法?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在线监测验收联网后,环保税填报的浓度值依然由企业自行计算。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
GB 4915-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了颗粒物、SO2、NOX、氟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氨这些物质的排放浓度限值,并给出了折算公式,那么是不是这几种污染物(颗粒物、SO2、NOX、氟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氨)都需要折算呢?哪些物质需要折算哪些不需要折算呢?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根据《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4.1.4中规定,对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含氧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这里所指的大气污染物包括颗粒物、SO2、NOX、氟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氨等,因此这些污染物均需要进行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