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印发《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三项地方标准。对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控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明确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
要求新建水泥企业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10mg/m3、30mg/m3、100mg/m3;对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系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确定为10mg/m3、50mg/m3、150mg/m3。与现行国家标准以及其他省份标准相比,达到了先进水平。对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系统,在原基础上新增加了脱硝系统氨逃逸率控制,排放限值为8mg/m3,现有企业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河南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提出:2020年4月底前,制定《河南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推动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打造全国水泥行业示范工程。2020年底前,河南省4蒸吨及以上燃气锅炉及燃气直燃机完成低氮改造,改造后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10、50 mg/m3。
2020年3月14日,安徽省政府常务会议对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审议并原则通过,同时强调,今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收官之年,水泥行业作为安徽省最主要的工业排放源,实施提标改造势在必行。根据该标准要求,水泥类企业的颗粒物排放必须达到10毫克每立方米以下。
2019年12月13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座谈会,并积极开展进一步调研,加强指导服务,研究制定水泥行业超低排放地方标准,确保在“十四五”期间(2021年-2025年)全面有序地完成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积极推进水泥行业建设绿色产业体系,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在此之前,山东省、福建省等地区也出台了相关政策要求,对于逾期不达标机组将被要求停产。而最新发布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版更明确提出,对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企业将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据悉,按照新《环保法》规定,只要企业违法排污不达标,违法一天就罚一天,上不封顶,以此督促企业认真治理达标排放。比如:某建材企业因大气排放不合格被罚10万元,如果拒不整改或者是整改不合格,环保部门就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按日连续处罚,即每天处罚10万元,直到排放达标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