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7月5日,黔南州生态环境局福泉分局(以下简称福泉分局)对福泉市宏顺达肉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1.COD自动监测设备与数采仪之间采用模拟量信号传输,20MA电流信号设定值为200mg/L,COD自动监测设备上传到数采仪的最大数据为200mg/L,COD自动监测设备自2021年3月29日起一直故障至今;2.总磷自动监测设备量程设置为0mg/L-0mg/L,查询历史数据发现总磷自动监测数据自2021年6月30日10:02至今一直为0mg/L;3.总氮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光谱仪异常,查询历史数据发现,从2021年5月13日03:00至今只有10个数据;4.COD、氨氮、总磷、总氮自动监测设备试剂过期且均被人为设置为一天做样6次;5.流量计长期故障,PH计被人为断电;6.自动监测设备未升级改造;7.长期未开展运维。”
通过该情况,福泉分局立即调取福泉市宏顺达肉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排水口自动监测站房摄像头拍摄的视频画面,发现:1.在2021年6月21日8时46分,福泉市宏顺达肉业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对处理站总磷自动监测设备进行了操作(操作前数据是0.343mg/L,基本接近0,操作后到下一个采样时间数据为7.176mg/L);2.2021年6月21日12时13分,宏顺达肉业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给总磷设备直接断电(断电前总磷数据24.647mg/L,之后数据为0mg/L,一直到29日);3.2021年6月29日10时38分宏顺达肉业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给总磷设备恢复用电(恢复用电后保持断电前的数据);4.2021年5月31日5时43分宏顺达肉业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直接对排口采样管进行挂桶。
根据以上检查情况,福泉分局执法人员分别对福泉市宏顺达肉业有限公司法人、污水处理在线设备运维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在线设备运管人员代泽芳供认了“干扰总磷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1年10月9日,黔南州生态环境局依据《刑法》第33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7)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办理。
启示意义
本案有力打击了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彰显了“铁腕治污”的决心。同时也警示相关企业要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任何时候都要保证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杜绝干扰自动监控设施等行为发生。
2.榕江某污水处理厂涉嫌在线监控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7日,黔东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第三方技术单位对黔东南水投榕江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运营的重点排污单位榕江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自动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等情况进行巡检。 巡检前,黔东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污染源在线监控站房视频监控记录和在线数据异常进行比对筛查,通过筛查发现黔东南水投榕江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的榕江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在3月29日、4月7日、4月9日、4月11日、4月12日、4月16日、4月18日、4月19日存在工作人员在不同时段进入出水口污染源在线监控站房,并对自动在线监控设备进行违规操作。 根据视频线索,榕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5月31日至6月2日对榕江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开展了现场检查调查,经调查,初步判定黔东南水投榕江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涉嫌通过拔出在线监测设备采样管的方式实施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2年6月6日,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依据《刑法》第286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现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启示意义 3.贵阳某化工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8日,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发出贵阳市开阳县贵州胜威凯洋化工有限公司硫精砂制酸车间尾气排口数据异常报警,经贵州省环境监控中心调取自动监测数据发现,该公司在监控平台报告2023年2月26—27日公司生产设施停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查看监控视频记录,显示2月26日21时59分至27日9时12分,该公司操作人员多次进入站房将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手动切换为维护状态,随即二氧化硫上传监控平台数值变为零,但是氧含量、烟气流量、烟温数值同正常生产状态时相同,存在逃避监管的嫌疑。 2023年2月28日,为提高办案质效,从严从快侦办案件。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会同开阳县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进行案件会商,对证据规格、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前沟通协调,达成共识。 随后3月1日至3日,贵州省环境监控中心、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开阳县公安局执法人员联合对该公司开展现场调查。 经查,该企业因污染防治设施陈旧落后、运维水平低下,部分工况下难以达标排放,为避免排放数据超标,该企业操作人员将生产工况标记为停产状态同时自动监测设备标记为维护状态,实际上该公司正常生产且并未开展自动监控设备维护工作,该公司以虚假标记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23年3月6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刑法》第338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7)项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3月7日,贵阳市开阳县公安局依法对该案立案,并对涉案人员刑事拘留,下一步将移送检察机关予以起诉。 启示意义 4.包头某化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3日,包头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过程中,通过排污许可清单式检查,发现包头市宝成联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调查。
包头市宝成联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0万吨食品添加剂盐酸项目于2018年7月19日由原包头市环境保护局审批,2020年4月10日完成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自主验收,为排污许可简化管理企业。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制定了自行监测方案,且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一致。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公司2022年《检验检测报告》(LYJP-HJ-220151、LYJP-HJ-220151(1)、LYJP-HJ-220151(2)),报告显示该公司2022年上半年、下半年分别对废水排口的PH、总磷、动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氮、厂界氯化氢(大气厂界无组织)及厂界噪声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符合相应的国家排放标准,但检测报告中水污染因子监测内容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一致。
执法人员现场对相关企业责任人进行普法教育,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查处情况】
包头市宝成联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
【启示意义】
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单位的“身份证”,将有关污染物排放、环评与验收、排放标准、污染源监测等环境管理要求,都落实到排污许可证的内容之中,是排污单位守法运行的依据。“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本是企业应承担的法定责任,但少部分企业排污许可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精细化管理水平不高,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造成环境违法。
5.巴彦淖尔某矿业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乌拉特后旗分局执法人员在对乌拉特后旗紫金矿业有限公司进行非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执法人员随即对该企业水、气排放口及环保设施进行勘察取证,同时对企业生产设施工况、环保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进行了核实。 经检查发现,该公司2021年5月已申请矿山开采生产线的排污许可证,但由于矿山生产线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与环评不一致,且未按照相关要求完成整改,一直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该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并排放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3条第1款,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及严重程度,经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决定,该案件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责令该公司3个月内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同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罚款38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完成了整改,于2022年12月取得了排污许可证。 【启示意义】 6.乌海某材料公司未依法公开排污信息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执法人员在非现场执法时发现乌海市中创联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在调试过程中未公开排污信息,随即采取现场约谈以及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方式要求该公司进行整改,但该公司一直以调试、间断性生产为由拖延整改时间。 2023年3月7日,执法人员对其排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仍未依法公开排污信息,乌海市海南区生态环境部门随即决定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2022年7月-10月该企业在试生产期间未在2022年第三季度季报和2022年年报中填报排污信息,也未在内蒙古自治区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平台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同时,作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其煤沥青加工项目未按照申领的排污许可证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且存在检测点位、频次、污染因子不符等问题。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19条1一款及第23条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6条,2023年4月3日,海南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目前该企业已缴纳罚款。 2023年5月8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后督查,发现其已按要求完善了现有自行监测方案,按时提交了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并对排污信息进行了公开。 【启示意义】 重点排污单位排污信息公开作为排污许可执行中的重要一环,一直是环境监管的重点。作为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排污单位公开其环境信息是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为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将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落到实处的重要保障,对不依法主动公布或不按规定公布排污信息的排污单位,应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7.阿拉善某实业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额济纳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辖区内排污单位进行巡查时,发现额济纳旗金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诺干毛都沙场项目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开工生产,并排放污染物。额济纳旗生态环境局随即对排污单位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额济纳旗诺干毛都沙场项目生产规模为年产8万立方米建筑用沙,该项目环评于2018年2月6日由原额济纳旗环境保护局审批。该项目于2022年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后,一直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申领排污许可证。 执法人员要求额济纳旗金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按要求申办排污许可手续。同时,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管理人员讲解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将立即办理排污许可登记,积极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查处情况】 该公司项目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生产、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2条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3条第1项,经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额济纳旗分局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已按要求办理排污许可登记手续。 【启示意义】 本案例中的排污单位为矿山开采类企业。为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一步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将矿山地质环境执法监管常态化,严厉打击矿山违法违规开采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应对矿山开采类企业加大指导帮扶,常态化宣传《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引导企业履行好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同时,定期开展后督查,督促企业做好问题整改。矿山开采类排污单位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8.襄阳市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16日,襄阳市落实生态环境部秋冬季空气质量执法帮扶工作专班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排污许可证登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为4个,但现场勘查发现该单位辅材库(转炉渣、脱硫石膏)顶部建有1个排气筒、配料站建有2个排气筒、制成车间顶部建有2个排气筒、水泥成品库建有6个排气筒、散装车间建有3个排气筒、袋装车间建有2个排气筒,共有16个废气排放口,与排污许可证登记的数量不符。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18条第2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2023年1月12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6条第1项的规定,依法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目前,该单位已主动缴纳罚款,并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案件启示 针对在排污许可证执行过程中,部分企业还存在申报把关不严、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依照排污许可证开展现场核查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能够有效促进企业环境管理规范化。襄阳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生态环境部秋冬季空气质量执法帮扶推送的线索,认真按照排污许可证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了企业废气排放口与排污许可证登记的数量不符,存在落实排污许可证不到位的问题,在依法进行查处的同时协助企业重新申领了排污许可证,既确保了生态环境执法的精准性和规范性,对企业树立依法生产、持证排污意识具有较好的教育示范作用,有效震慑了排污许可违法违规行为,又帮扶了企业排除环境风险,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实现了政企“双赢”。 9.荆门市某建材公司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案 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13日,生态环境部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现场检查组对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1#窑正常生产,窑顶端两个应急排口有烟气外排;1#窑配套的脱硫塔风机及循环水泵均处于关闭状态,脱硫塔烟囱有烟气外排。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2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23年1月11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荆门市公安局。2023年1月19日,荆门市公安局对其立案侦查。 2023年2月7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 案件发生后,荆门市案件专班督促该公司担负企业主体责任,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污染防治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经复查,该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案件启示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提升生态环境执法实效,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在2023年初,就制定了重点涉气行业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通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 该企业生态环保意识淡薄,法治思维不强,在平时生产中为节约成本,大约1/3的时间都未开启环保设施,通过对其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办,打响了今年荆门市蓝天保卫战的“第一枪”,对其他企业起到警示教育提醒的作用,也督促和提醒企业要履行好主体责任,自觉守法经营,坚决做到达标排放。 10.孝感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27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气在线监控日均值自2022年11月20日至12月19日期间存在连续超标问题,其中烟尘日均折算值最大浓度值为1817.3mg/m3,超标59.58倍(烟尘排放限值为30mg/m3);二氧化硫日均折算值最大浓度值为349.94mg/m3,超标1.33倍(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150mg/m3)。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8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2023年2月2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第2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目前,该公司已完成整改。 案件启示 本案是在先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开展线上常态化巡查,精准查找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基础上,然后再线上线下同步推进,线下采取突击现场核查的形式进一步核实情况、锁定证据、查实违法行为。通过综合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等非现场监管手段,通过数字赋能对异常情形进行扫描分析,然后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精准核查,是当前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打击重点排污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来源:贵州生态环境、内蒙古生态环境、湖北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