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广东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2023-2025年)》(征求意见稿)意见。
意见稿中明确提出,新建(含搬迁)水泥项目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2025年底前,全省水泥(熟料)制造企业和独立粉磨站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水泥超低排放应涵盖所有生产环节(破碎、配料、回转窑煅烧、烘干、水泥粉磨、水泥制品加工,以及大宗物料产品存储运输),有组织排放的NOx达到50毫克/立方米(mg/m³)以下,同步建设在线监控设施加强管理。
2022年5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曾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源和移动源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的通知》,鼓励2025年前实现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m³。而在《广东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2023-2025年)》(征求意见稿)中则是提出了明确要求。可以看出,一旦征求意见稿正式实施,广东省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标准将执行严于全国限值(10、50、100)的标准。
水泥行业作为高耗能、高排放大户,受生产原料和流程的限制,节能减排始终是水泥厂面临的难题。为了响应国家环保政策,践行双碳之路,除了广东,还有不少省份也制定了严格的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标准:
山东:2023年3月底前,黄河流域各市完成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23年年底前,全省全面完成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0%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³、35mg/m³、50mg/m³;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余热、天然气、电等热源,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³、35mg/m³、50mg/m³。采用氨法脱硝、脱硫的氨逃逸浓度不高于8mg/m³。
山西:到2024年12月底前,全省水泥企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为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³,氨逃逸浓度不高于5mg/m³。
宁夏:2022年年底前,完成宁夏14家水泥企业共22条生产线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为10mg/m³、50mg/m³、100mg/m³。
浙江:2022年底前,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00mg/m³;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天然气、电等清洁热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³。2025年6月底前,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³。
吉林:2023 年底前,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00mg/m³;2025 年底前,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 50mg/m³。
江苏: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³,氨逃逸浓度不高于8mg/m³。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余热或清洁能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氦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³。其他产尘环节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mg/m³。
河南:2023 年底前,全省符合条件的水泥企业实现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推动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基准含氧量10%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100、3、0.05mg/m³;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力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控制在10、20、50mg/m³以下。
对于氮氧化物的控制,一直是水泥行业的难点,也是近年来水泥厂进行超低排放技改时的重点项目。2021年各大水泥集团年报显示,技改投入已经成为资金成本的重要部分,并且逐年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