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景德镇某公司擅自通氮气降低氧含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详情如下。
1.赣州某公司替换水样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0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自动监控数据分析,发现某公司废水排放口氨氮和化学需氧量小时数据极低,进一步查看视频监控发现自动监控站房存在无关人员频繁进出,同时废水排放口处排入自动监测设施采样池的三股废水颜色存在差异,疑似将一根橙色自动监测设施采样管插入其中一根相对清澈排水管中。 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排放口自动监控采样池有一根生化系统产水排污管和两根DTRO产水排污管,均正在出水汇入水质自动采样器的采样池中,但水质自动采样器的采样管却插入在其中一根生化系统产水排污管中。 上述行为是该公司操作人员因担心废水排放口出水水质异常产生督办单,遂私自调整污水排放口视频监控摄像头角度,多次将连接水质自动采样器的橙色塑料细软管采样头插入在水质更好、污染物浓度更低的其中一根排污管中,导致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43条第4款和《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的规定。 2022年5月21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环境保护法》第25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4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对该公司自动监控站房内存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的刻录机及其附属电源、鼠标实施扣押。 2022年6月21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3条第1款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5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经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侦查。 2022年8月9日,公安机关依法将案件移送当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启示意义】 2.南昌某公司擅自变更量程上限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26日,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会同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及第三方行业专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某公司自动监测设施运行情况开展突击检查。 执法人员通过管理员权限查询该公司炼铁厂烧结球团脱硫烟气自动监测系统,调阅历史数据(用户参数修改记录B界面),发现系统中二氧化硫的量程上限存在频繁变动的记录(如:二氧化硫正常量程为0-200mg/m³,不定期变动为0-10mg/m³、0-13mg/m³、0-12mg/m³等),量程变动时,该公司自动监控系统历史实时数据会突然出现下降或量程触顶情况,通过调阅视频监控发现,在量程变动的时间段,该公司有员工频繁进出。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1条第(7)项和《刑法》第338条规定,2022年4月19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已于9月27日分别对犯罪嫌疑人甘某某、黄某、何某某、闵某某、张某某、罗某某等6人采取刑事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启示意义】 3.抚州某公司稀释水样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4日,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交叉执法检查第七组,对抚州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通过稀释排放干扰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将问题线索交办属地进一步调查核实。 8月25日,抚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核实,通过调取废水总排口视频监控,发现部分时间段该公司外排废水颜色从黄色逐渐变成清澈透明,且期间自动监控数据明显大幅度降低。 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擅自在污水总排口末端的待排池处接了一根水管,长期使用该水管冲洗待排池与排放管道,从而导致期间自动监测数据异常。 执法人员现场对原水、进待排池污水、进待排池消防水、清洗管道自来水、待排池排水等水样进行采样监测,检测数据佐证了接入待排池水管排放的是自来水,对待排池内的污水造成严重稀释。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1条第(7)项和《刑法》第338条规定,抚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目前该案件的相关当事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措施,现处于法院刑事诉讼阶段。 【启示意义】 4.抚州某公司篡改氧含量上限测量参数逃避监管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9日,抚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通过“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发现抚州宜黄某公司存在异常数据波动后,随即查看该公司废气站房视频监控录像记录,发现7月28日23时59分23秒至29日0时3分17秒该公司废气自动监控站房内的视频被人为掐断。 随后,抚州市县两级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一步调查取证,通过调取该公司废气自动监测设备相关参数,发现在7月29日氧含量上限测量参数有修改痕迹。 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有三台生物质锅炉,因废气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不足,致使其中两台锅炉同时启炉时超过了废气处理设施负荷,导致外排废气超标。 于是,该公司生产厂长兼机械修理工邱某为防止废气自动监测设备出现超标数据,故擅自拔掉站房摄像头连接线后,将自动监测设备的氧含量上限测量参数手动往下调整(由技术规范要求的21%修改为18.09%),直至自动监测设备显示的外排废气折算值达标。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42条第4款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第(3)项的规定,抚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50万元,并依据《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3)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6条第(1)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启示意义】 5.宜春某公司错时排放纯水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3日,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依托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发现某公司自动监控数据有异常情况。 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通过调取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利用自动监控设备整点采样监测规律,在整点时段通过污水处理站排放口上方塑料管排放纯水(新鲜自来水制备后的水),在非整点时段排放浑浊白色废水,以干扰外排废水自动监控数据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现场对自动监控房废水总排口外排的白色浑浊废水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氨氮126mg/L(超标1.52倍)、悬浮物5578mg/L(超标17.6倍),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10条及39条的规定。 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依据《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3)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第(2)(3)项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该公司以错时排放废水、规避外排废水采样监测时段、干扰自动监测数据的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以61万元罚款。 同时,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相关负责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6.吉安某公司篡改设施运行模式、替换水样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30日晚,吉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发现吉水县某公司废水总排口出水水质异常,且有人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异常操作,形迹可疑。 执法人员迅速响应,连夜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取证。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总排口氨氮自动监控设备采样模式从“实际水样”修改为“性能水样”,并将采样管插入一瓶装有无色液体的塑料瓶中持续采样; 总氮自动监控设备的采样管从水质采样器的供水管上断开并插入至一瓶装有无色液体的塑料瓶中,水质采样器供水管断口处被人为用小木棍堵住。 经彻夜采样、勘察问询,该污水处理公司运行主管王某承认,因其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超标,为防止自动监测数据出现超标报警情况,遂潜入自动监控站房违规改动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模式,并自行调配可达标的水样替代实际外排废水,导致氨氮和总氮自动监控数据严重失真。 经检测,当晚该公司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氨氮、总氮浓度超标。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10条和第39条的规定,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第(2)项、第(3)项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吉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通过篡改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合计70万元罚款。 2022年2月17日,吉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2022年2月25日,吉安市公安局依法受理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启示意义】 7.上饶某公司擅自修改氧含量参数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2日,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交叉执法检查第三组对上饶某公司自动监控站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烟气自动监控设施氧含量参数设置数值由规范要求的18修改为19,涉嫌通过修改氧含量参数降低烟气的折算值,并将问题线索交办属地进一步调查核实。 8月26日,上饶市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发现,该公司生产线于4月30日停产,停产后自动监控设备持续报警,为了解除报警,该公司自动监控运维人员李某在5月1日凌晨0点15分的时候擅自对自动监控设备烟气氧含量参数进行了更改,由18修改为19。 从5月1日至交叉检查的8月22日期间,该公司自动监控设施一直以异常参数运行了114天。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第(3)项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并结合案件调查的实际情况、企业整改落实情况、悔过态度等,上饶市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12万元人民币罚款,并依据《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3)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6条第(2)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2年9月28日,公安机关对该公司员工李某行政拘留七日。 【启示意义】 8.景德镇某公司擅自通氮气降低氧含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8日,景德镇市乐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发现乐平某公司废气自动监测数据异常,随即赶赴现场进一步调查发现,一自称为“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王某联系该公司,并在征得企业的同意下,在其自动监测设施的前端管道处安装了一个三通管道,在三通管道的另一端连上透明色pvc管,透明色pvc管末端连接到监测房外的氮气瓶上,以便于该公司通过人为控制向采样管中通氮气,达到降低烟气含氧量,从而降低自动监测数据的目的,造成外排烟气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2二款的规定,景德镇市乐平生态环境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第(3)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同时,依据《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3)项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启示意义】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对可疑数据进行分析,锁定违法问题线索,追根溯源,固定违法证据,快查严处,提升了生态环境执法效能,严肃追究了排污企业干扰自动监控设施违法排污的法律责任,发挥环保法律法规打击违法排污的强大震慑力。 【处理处罚情况】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主动接受监督。排污企业逃避监管,人为干扰在线监测数据采集,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必须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本案中,企业无视法律法规规定,逃避监管,被依法严肃予以查处,具有典型性、震慑性。 执法实践中,排污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往往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该类行为主观恶性深,危害后果严重,历来是监管执法打击的重点。本案中,涉事企业故意干扰在线监测数据采集、擅自停运脱硫系统,在非应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口排放污染物,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表现形式非常典型,后果严重,被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该案亮点突出,具有典型性、震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