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在原《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污染源自动监控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是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基础。当前处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时期,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面临新形势、新要求,迫切需要细化管理规程,堵塞制度漏洞,加快构建“互联网+非现场监管”模式,推动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主动服务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因此,制定本《规定》。《规定》征求了各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相关处室、厅执法局、省驻各市监测中心意见,并通过了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6章26条。包括总则、职责分工、安装联网、运行管理、数据应用、附则6个部分。
(一)总则。明确了《规定》编制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二)职责分工。规定了监测机构监督管理、总量机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及调整、水和大气管理机构执行标准和排放限值的审定、许可机构环评批复明确事项、执法机构日常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监测(监控)机构运行管理等职责。
(三)安装联网。明确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监测设备建设安装、验收联网等工作内容和程序。
(四)运行管理。规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过程中排污单位运行维护、标准变更、拆除停运等工作要求,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对于超标、不正常运行、干扰破坏、弄虚作假等情况的查处机制。
(五)数据应用。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汇总报告以及在环境管理、执法工作中的应用。
(六)附则。明确了解释单位和实施日期。
三、主要特点
(一)理清工作职责。理清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内设机构在污染源自动监控中的工作职责,解决了责任不清、职责不明、衔接不到位的问题。
(二)明确“建、管、用”要求。“建”的环节重点明确了安装联网的时间、条件、设备要求及联网程序;“管”的环节重点明确了排污单位及运维机构责任、启停设备、变更标准、标记使用、数据分析、情形研判、测管联动等有关要求;“用”的环节重点明确了自动监控数据用于执法、每月情况汇总汇报等。解决了运用与管理结合不紧密的问题。
(三)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异常数据处置程序,平台统一指挥,市级属地管理,监控(监测)和执法密切配合,为远程监督帮扶和非现场执法监管模式提供技术支持。